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第10-1條 法規: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10-1條 農會就農民參加本職災保險資格審查文件,應妥善保管,對於喪失資格退保者,自退保之日起至少應保存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