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條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次:一、保險人及投保單位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二、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益、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三、保險人辦理業務使用之房屋、醫療藥品及器材、治療救護車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免徵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