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不得任意要求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處方、用藥或檢查。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不得要求被保險人自購藥品、自費檢查、或徇其要求處方、用藥。
被保險人自購藥品、自費檢查,保險人不予給付。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5條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發現就診者與其所持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或國民身分證不符時,應即登記就診者身分資料並留置其門診…
- 第46條門診就診單及住院申請書由保險人按月寄發各投保單位備用。其發給及使用須知,由保險人訂定,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第47條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療被保險人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不給付項目者,應於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上註明,並告知被…
- 第48條義肢之給付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第49條被保險人就診,均應掛號,每次掛號除由同一醫師診療者外,以一科為限。同一傷病非因治療上必要,不得於同日內在兩處以上保險人自…
- 第50條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接到住院申請書後,應就診斷欄各項詳細填明,並抽存副本一份外,以正本於三日內逕送保險人審核,經審定…
- 第52條被保險人以同一傷病分次住院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給付之膳食費日數,應自其第一次住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合併計算。
- 第53條被保險人住院已屆滿原申請住院日數必需繼續住院者,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應於住院日屆滿前,說明必須繼續住院理由,向保險人…
- 第54條投保單位填具之住院申請書因填報資料不全或錯誤或手續不全,經保險人通知限期補正兩次而無故仍不補正,致保險人無法核付醫療給付…
- 第55條(刪除)
- 第56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所稱緊急傷病係指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醫師認定必須緊急處理之病症。其因緊急情況經其他醫療…
- 第57條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以公保病房為準,其因暫住三等病房者,被保險人不得要求補償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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