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規: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相關法規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母法 第二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 第二節 投保單位 第13條 投保單位有解散、撤銷之情事者,其所屬被保險人,應移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投保單位,為其辦理有關保險事務。在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投保單位未設立前,縣(市)主管機關應即指定鄰近之投保單位暫時接辦有關保險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