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46條 法規: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相關法規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46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自應辦理參加保險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止,按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分之一罰鍰。農民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