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37條 法規: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相關法規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保險給付 › 第四節 身心障礙給付 第37條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身心障礙,再因傷害或疾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身心障礙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身心障礙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或新增部分之身心障礙程度,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計算發給身心障礙給付。但合計最高以第一等級給付之。前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身心障礙,而未請領身心障礙給付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後之身心障礙程度,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計算發給身心障礙給付。但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