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25條 法規: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相關法規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保險給付 › 第二節 生育給付 第25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三個月。二、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分娩或早產者,其生育給付標準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