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13條 法規: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相關法規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保險費 第13條 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期前繳納。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底前送繳投保單位,投保單位應於三十日內將收繳之保險費,向保險人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非因可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