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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期前繳納。
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底前送繳投保單位,投保單位應於三十日內將收繳之保險費,向保險人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
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
但非因可歸責於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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