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法規: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9條 農監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除第三條第一款專家委員外,其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得由其所屬機關、團體指派其他相當職位或與其職務相關之人員代表出席,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