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農民與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按月共同提繳之總金額,依每月最低工資乘以提繳比率之二倍計算。農民負擔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
- 第8條農民自願開始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應填具申請書向其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或區漁會提出申請。農(漁)會依前項規定受理申請,…
- 第9-1條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期間如有雇主連續六個月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者,自六個月期滿之日起,…
- 第10條農民得於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向農(漁)會提出申請調整提繳比率,並由農(漁)會於受理申請當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自通知之次月…
- 第11條農民退休儲金之提繳,應以勞保局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自動轉帳或以其他指定方式按月繳納。農民應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款項,經勞保局…
- 第12條農(漁)會應於審查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
- 第13條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主管機關已提繳金額,自退休儲金專戶扣還之。前項農民已開始請領農民退休…
- 第14條依本條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於年滿六十五歲時,得請領該儲金。
- 第15條農民退休儲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為退休儲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按月定期…
- 第16條農民未滿六十五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一、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
- 第17條農民於請領農民退休儲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一次請領農民退休儲金。已領取農民退休儲金者,於未屆第十五條第三項所…
- 第18條依前條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遺屬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前項遺屬同一順…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