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21條 法規: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相關法規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退休儲金專戶之提繳及請領 第21條 農(漁)會未依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勞保局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調整提繳比率或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致農民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前項請求權,自農民知悉發生損害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