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19條 法規: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相關法規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退休儲金專戶之提繳及請領 第19條 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交由第八條第一項之農(漁)會向勞保局請領;申請書與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農民退休儲金者,勞保局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底前發給。第一項農民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農民退休儲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