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農民退休儲金之提繳,自農民開始提繳之日起至農民年滿六十五歲前一日、停止提繳或農保退保之當日止。
- 第9-1條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提繳期間如有雇主連續六個月依法為其提撥(繳)職業退休金者,自六個月期滿之日起,…
- 第10條農民得於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向農(漁)會提出申請調整提繳比率,並由農(漁)會於受理申請當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自通知之次月…
- 第11條農民退休儲金之提繳,應以勞保局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自動轉帳或以其他指定方式按月繳納。農民應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款項,經勞保局…
- 第12條農(漁)會應於審查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當日,列表通知勞保局停止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
- 第13條勞保局應結算農民不符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條件之日起主管機關已提繳金額,自退休儲金專戶扣還之。前項農民已開始請領農民退休…
- 第15條農民退休儲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為退休儲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按月定期…
- 第16條農民未滿六十五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並停止提繳:一、領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身心障礙給付,經保險人認…
- 第17條農民於請領農民退休儲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一次請領農民退休儲金。已領取農民退休儲金者,於未屆第十五條第三項所…
- 第18條依前條規定請領農民退休儲金遺屬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前項遺屬同一順…
- 第19條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交由第八條第一項之農(漁)會向勞保局請領;申請…
- 第20條農民之農民退休儲金,及農民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農民退休儲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農民依本條例規定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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