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第4-1條 法規: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第4-1條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請領該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依本條例規定請領福利津貼者,得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本津貼之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