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第14條 法規: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提供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戶役政、所得、土地及房屋等資料,供勞工保險局審核老年農民資格及核發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