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36條 法規: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三章 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及輔導管理 第3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同意籌設或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查核。前項查核結果有違反相關規定者,應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依其相關法令處置。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得依相關法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