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三章 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及輔導管理 第26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或提具興辦事業計畫,得於同意籌設後提出申請,或於申請休閒農場籌設時併同提出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審查事項,及興辦事業計畫之內容、格式及審查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容許使用同意書或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時,休閒農場範圍內有公有土地者,應副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