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 第4條 法規: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第4條 本法所稱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養殖用地,指提供下列之一使用,並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使用未產生使用收益或營業收益者:一、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二、私設通路。嚴重地層下陷區之養殖用地,因地層下陷致無法供作下列之一使用,得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現況為未產生經濟效益:一、養殖設施。二、農業設施。三、畜牧設施。四、農舍。五、農作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