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局為評定前條徵購價格,得設農業科技園區私有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徵購價格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管理局指派或遴聘下列人員為委員,並由管理局副局長任召集人:
一、管理局副局長一人。
二、管理局徵購單位之主管一人。
三、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四、不動產估價師或駐區銀行辦理不動產查估單位之主管一人。
五、徵購標的所在地縣(市)政府地政及稅捐機關代表各一人。
六、徵購標的所在地縣(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農業科技園區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徵購辦法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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