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徵購辦法 第2條 法規:農業科技園區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徵購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第2條 農業科技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得向其所有權人徵購該私有廠房或相關研究生產設施(以下簡稱徵購標的),並通知他項權利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