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8條 法規: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科技目 第七章 生產性貨品出區 第58條 園區事業攜運生產性貨品出廠(庫)時,應詳實開立、填記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證明)單,俾便通行門崗值勤保安警察辨識或查對。單證內容更正時應由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或專職人員簽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