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7條園區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進口之機器、設備,因修理、檢驗、組裝測試,須輸往課稅區者,應經管理局核准後,向海關辦妥出區…
- 第48條前條保稅貨品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後,應於出區後六個月內運回,運回區內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保稅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
- 第49條園區事業產品出區展示,應填具園區事業產品出區展示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出區展示產品運回時,應填具…
- 第50條由課稅區輸入園區保稅範圍之貨品,其不申請減免或退稅者,得免辦手續入區。園區事業購進機器,日後有退回、調換或運返課稅區者,…
- 第51條園區事業由國外或課稅區輸出入物資,應依有關規定向管理局申請輸出入許可證。園區事業以海運或空運輸入貨品時,管理局得要求港務…
- 第53條園區事業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及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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