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51條 法規: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第六章 保稅貨品入、出區 第51條 園區事業由國外或課稅區輸出入物資,應依有關規定向管理局申請輸出入許可證。園區事業以海運或空運輸入貨品時,管理局得要求港務或機場主管機關同意船邊或機邊提貨,不另收取倉儲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