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1條園區事業依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進口經農業主管機關通案核准或個案申請首次輸入審查同意之觀賞水族動物,於保稅期…
-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園區事業應每年盤存一次,每二年會同會計師盤存一次,並於年度盤存前編列保稅原料、物料、半製品、成品及機器、設備以及供貿易用…
- 第13條園區事業管理制度健全,保稅貨品控管良好,於盤存當日作業前即能編妥盤存清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於盤存日一個月前,向海…
- 第14條園區事業之盤存,其日期距上年度盤存日期最短不得少於十個月,最長不得超過十四個月,如有特殊情形、事先報經海關核准者,得酌予…
- 第15條園區事業辦理盤存之保稅貨品與當年度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如未逾盤差容許率…
- 第16條園區事業於撤銷或廢止進駐核准、解散或遷出區外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結束盤存:一、園區事業應向管理局、海關及稅捐機關洽訂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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