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第二章 保稅貨品管理 第11條 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應依序存放固定之倉庫或場所,並編號置卡隨時記錄其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查核;另經海關核准以電子資料代替紀錄卡者,應隨時將保稅貨品進出倉資料輸入建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