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17條 法規: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17條 保險人應將保險期滿賠付結餘保險費,含政府補助及要保人自繳,全數撥入農險基金之保險專戶(帳)累計餘絀,作為本保險各種準備金。農險基金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彙整前項專戶(帳)管理及運用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