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5-1條 法規: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5-1條 農民投保之農產業保險,為主管機關指定得繳納其自行負擔保險費者,主管機關應於核定補助金額後,將補助款核撥予保險人充抵保險費。前項補助款,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請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先行墊撥予保險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