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農業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四章 個人資料之安全稽核、紀錄保存及持續改善機制 第15條 農業金融業為持續改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其所屬個人資料管理單位或人員,應定期提出相關自我評估報告,並訂定下列機制:一、檢視、修訂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二、針對評估報告中有違反法令之虞者,規劃、執行改善及預防措施。前項自我評估報告,應經農業金融業董(理)事會、常務董(理)事會決議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信用部)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