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 第41條 法規:農業金融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四章 罰則 第41條 犯第三十九條或前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三十九條或前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