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第18條 法規: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18條 調處申請案件經申請人申請撤回者,爭議處理機構應即終結調處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及保險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