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第16條 法規: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16條 調處人員有違反第十二條至前條規定者,爭議處理機構得為必要之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