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16條 經營不善信用部經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後,其由農委會承受之資產,應以財務顧問公司、會計師或估價師評估之價值報經評價小組決定,並經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同意後承受之。前項承受資產經標售、拍賣或其他方式處分後所得之價金,應列入本專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