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2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