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2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對授信資產及非授信資產,應按資產之特性,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相關規定,基於穩健原則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備抵呆帳及損失準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