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19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由信用部予以列管,並將有關資料及催收情形提報理事會討論具體改善措施,責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並由監事會監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