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18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第七條規定之列報範圍,按月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全國農業金庫。授信資產、非授信資產、承受擔保品之評估、備抵呆帳提列及損失準備認列情形,應按季向主管機關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