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10條 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者對內停止計息。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收,並在催收款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應計利息,或作備忘紀錄。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仍未收清者,應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