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 第2條 法規: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會漁會爭議資產認定與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2條 本準則之適用範圍為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規定,將信用部讓與銀行承受之農、漁會;其爭議資產之認定與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