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承受災區農地漁塭與其他農業相關設施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第10條 法規:金融機構承受災區農地漁塭與其他農業相關設施放款擔保品全部毀損或滅失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10條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承受擔保品後,就其依第四條規定承受貸款餘額範圍內,免除借款人、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等債務人之債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