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5條 法規: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5條 農業金庫獨立董事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符合第二條至前條資格者,經股東會選任擔任,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農業金庫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