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業金庫設立許可辦法 第8條 法規:全國農業金庫設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8條 農業金庫之股款應委託銀行代收,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儲。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發起人或發起人會議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繳股款範圍內購置營業上必要之固定資產及支付開辦費。二、公司設立登記後,運用於中央銀行規定之流動準備資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