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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設立許可辦法
第14條
全國農業金庫設立許可辦法 第14條
法規:
全國農業金庫設立許可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第14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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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農業金庫設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查核,並得令發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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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農業金庫之股款應委託銀行代收,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儲。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
第9條
農業金庫經許可設立後,應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並於辦妥公司登記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
第10條
前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公司章則,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三、包括業務管理及會計制度…
第11條
農業金庫經許可設立後,應於開始營業前完成存款、放款業務電腦連線作業措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認定合格。
第12條
農業金庫經許可設立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限期補正或改正後,再予核發營業執照:一、董事、監察人…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農業金庫設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查核,並得令發起人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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