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第9條 法規: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9條 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寵物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公開表揚,並發給獎狀、獎牌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