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第8條 法規: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8條 評鑑結果依評鑑分數分為下列四等級:一、優等:九十分以上。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四、丙等:未達七十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及刊登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報或網站,並通知受評鑑之寵物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