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第4條 法規: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4條 寵物業之查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為之,並得由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寵物業之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動物保護團體、業者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