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第3條 法規: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寵物業之查核,每年應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加辦理次數。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寵物業之評鑑,每二年至少辦理一次;必要時,評鑑得與查核同時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二項查核或評鑑,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查核或評鑑對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