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第11條 法規: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11條 以詐欺、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方式而獲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評鑑等第,並重新評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