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第9條 民間機構、團體申請為寵物登記之登記機構者,應檢具申請書,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置之動物收容處所,辦理寵物登記業務,不受前項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