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第6條 經取得、轉讓已登記寵物或住居所異動之飼主,應於一個月內填具異動申請書及檢附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換發寵物登記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